檢方抗告遭駁 陳啟昱等3人確定交保

檢方抗告遭駁 陳啟昱等3人確定交保
檢方抗告遭駁 陳啟昱等3人確定交保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在偵查中被羈押禁見的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蘇俊仁,經台南地檢署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26日裁定陳啓昱以1200萬元,蘇俊仁、蘇坤煌各以700萬元交保,台南地檢署隨即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今(28)日駁回抗告,陳啓昱等3人確定交保。

南院裁定指出,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人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被告3人經訊問後,合議庭認其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三人均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滅證及勾串之虞。

雖有羈押之原因,但考量目前尚未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大部分為電業商的負責人或部門主管,與被告3人並無職務隸屬關係,被告3人在後續審理程序中,就串供滅證之可行性及可能性顯已降低,於是命被告陳啓昱新台幣1200萬元,具保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各以新台幣700萬元具保,均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及禁止接觸未交互詰問證人等命令,以代替羈押。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裁定審酌全案卷證,依目前案件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等3人犯罪嫌疑雖重大,雖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裁定命被告等3人具保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且不得與共同被告、原審審理計畫書所示尚未交互詰問完畢之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等處分,已敘明何以作此判斷之相當理由,其 判斷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限,本院自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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